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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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科发〔2017〕97号 ZBCR-2017-0060001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山东理工大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29日 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规范淄博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省科技厅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培育战略前沿技术、推动学科发展和引领行业进步提供源头供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高水平科技开放与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与单位、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贯彻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具体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供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其它保障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在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应当依据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运行机制。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对重点实验室重大发展事项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专家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研究单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顶层设计与自主申报相结合。市科技局围绕全市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区域创新优势与产业创新链条,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优先发展领域、方向布局,统筹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和发展。 第十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在淄博市境内注册,在有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能够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2.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较强,承担过省(含)以上科技计划,近3年承担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3项。 3.重点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25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4.重点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800万元以上,能够满足科研开发的需要。 5.重点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1.依托单位填写《淄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论证后,择优确定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3.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或建设期满,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纳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并授牌。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研究方向、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负责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的支持作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淄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并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与自主开发。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为提高国民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取消其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1.重点实验室领军人物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完成实验室建设运行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评估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自批准建设起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对每个重点实验室至少评估一次,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部分。业务考评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财务考评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十条 具体考核与评估规定在当年的通知中另行发布。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等。 评估结果较差的黄牌警告,限期1年内整改,下一年度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淘汰。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建设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作为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予以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名称须与重点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淄博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统一为“Zibo City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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