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00318/2018-001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地税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关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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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问题的公告》出台背景 “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个体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国税部门充分运用“以票控税”的有效手段,对个体工商户在代开发票环节按照开具发票金额征收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地方附加税费,国地税部门联合办税后在代开发票环节也纳入正常管理。对于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在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区县政策执行标准也不尽一致。为有效控管税源,公平税负,我们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问题的公告》,并提报淄博地方税务局2017年局长第11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在代开发票环节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预征,并统一预征率。 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在前期认真测算、注重符合实际的基础上,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展、鼓励自然人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要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代开发票环节对已办证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预征时,预征率确定为1%。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对汇算清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公告》在明确预征率为1%的同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时分为以下情形: 1、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环节按照1%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准确核算,但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者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对代开发票环节按照1%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代开发票环节按照1%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3、对于定期定额户,代开发票环节按照1%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四、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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