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003/2018-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24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1-01 15:49: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政发〔201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4号)精神,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就统筹推进我市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进一步缩小县(区)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巩固全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向均衡优质发展,让人民群众从教育改革发展中享有更多获得感,为我市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城镇大班额问题全面解决,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学校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继续坚持现有城乡统一、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和区县兜底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动态调整和相关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910元(省级示范县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1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1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在巩固“全面改薄”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区县要根据上一学年度统计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的标准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重点用于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市财政结合中央和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薄”资金和“解决大班额”奖补资金等,根据校舍实际维修改造面积,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的标准和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确定分担比例,对区县给予支持。继续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水平,在巩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办学条件均衡优质。各区县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并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资金分配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强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加快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标准化建设,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各区县政府要统筹建设配套学校,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市规划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尽快编制义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复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组织规划核实、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城乡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理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建立大班额防控及监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工作,确保起始年级不再出现大班额问题。各级要依托中小学学籍管理平台,建立班额定期监测、通报制度。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户籍管理和计生政策变化等因素,制定完善2018—2020年大班额防控规划,加强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留足教育用地,建立健全教师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满足教学需要,构建起大班额防控及监测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新的大班额问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占用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问题,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每年组织不低于应交流教师的10%参与交流轮岗,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根据农村中小学教师需求,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学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使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区)域内义务段省市特级教师、市级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男55、女50周岁以下)凡没有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2020年前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批组织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1-3年。盘活事业编制存量,用好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加大农村学校音体美、信息技术等短缺学科教师补充力度,实行短缺学科教师学区内走教,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实习支教,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为优化教师结构,使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推行先面试后笔试或笔试前增加面试初试环节的招聘模式。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加大免费师范生和“硕师计划”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免费师范生招生培养长效机制,持续为农村学校培养高素质的全科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融入教师准入、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大力培养“四有”好教师。(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健全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健全工资管理长效联动机制,确保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制度。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全面落实中小学班级管理团队激励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通补助、短缺学科教师走教补助政策,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健全完善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津贴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教师教育培训的倾斜力度,重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等短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和农村义务段校长市级培训,选派骨干教师赴省内外高水平大学研修培训。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落实县(区)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岗位结构比例政策,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基层新招聘教师最低服务年限制度,稳定基层教师队伍,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加快推进农村教师学校驻地周转宿舍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支持农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在城区购买住房。深入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激励机制,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统筹县(区)域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和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启动实施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和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工程。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方法,实行“捆绑评价”,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一校多区管理模式,积极推广“共同体+联盟”办学模式,通过城乡结对、学校联盟、学区化办学、名校托管等方式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城乡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区域教育整体提升。开发、整合城乡校外教育资源,加大校外教育基地(场所)建设力度。坚持立德树人,扎实推进实施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不断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加强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重点关注贫困生、学困生、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并建档立卡,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加强城乡中小学信息化基础条件建设,全面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班班通,实现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统筹城乡网络教研,整体提升学科教研水平。推进智慧课堂、智慧校园建设,健全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同步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方式,将优质教育资源推送到每个班级。依托网络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扎实推进城乡中小学“互联网+教学测评管家校共育新机制”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中小学家长学校建设,全面提高家长素质和育人水平,凝聚家校育人合力,推动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扶贫办、市电政信息办负责)

(七)推进市域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在县(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现路径。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完善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测评指标体系,实施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通报制度,实现对区域教育、学校教育的科学评价和精准指导,推进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加大对经济相对薄弱区县教育经费支持力度。统一市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条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规划市域内教师队伍建设。(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电政信息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公开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通过信息平台实行入学申请登记。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

(九)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区县、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关爱帮扶台账,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在农村社区或学校设置留守儿童关爱室,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级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度重视中小学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落实党组织工作条例,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一线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深入实施“双培”工程,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监督问责。将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