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00319/2018-0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淄博市国税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为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8-01-09 09:22: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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