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朝均田令
公元582年,隋文帝杨坚颁布均田令。隋朝建国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基础上,杨坚继续实行均田制。杨坚颁布均田令,规定:成年男丁(隋制18岁为“丁”,21岁为“成丁”)每人受露田80亩,种植五谷,再受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不给永业田;奴婢5口给1亩。永业田不须归还,露田在耕田者死后要归还国家。
此外,亲王以下至都督,都给永业田,以身份高下,分到100顷—40亩不等。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又规定:京官、外官均给职分田,收入作为俸禄,以减轻国家负担。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各级行政机构可耕种一定数额的土地,称为公廨(xiè)田。
均田制施行后,国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了赋税收入,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二)唐朝均田制
在加强国家机器的同时,为了扩大税源,保障剥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唐朝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实行均田制,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
唐朝的均田制是维护和加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制度。唐朝统治者以永业田、职分田、勋田的名义,按官品、爵位、功勋的高下,分别授给贵族和官吏。多者1万顷,少则60亩,永业田“皆许传之子孙”。法令还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限在宽乡请授,但也允许在狭乡买田以补赐田的不足。不难看出,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是培植封建地主的兼并力量,巩固封建政权统治基础的手段之一。
在分予地主官僚大量土地的同时,均田制也作出了丁男受田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丁给田1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各给1半,但在土地少的狭乡不给。另外,还规定60岁以上的老男和笃疾、废疾人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给口分田30亩(若立户者给口分田20亩,永业田20亩);僧徒、道士各给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20亩。一般妇女、奴婢和牛不再列入受田的范围。
此外,良口3口以下给园宅地1亩,3口以上者加1亩。贱口5口以下者给1亩,5口以上者加1亩。民户原有之永业田,在不变动私有权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实际上,对于民户并不是把土地按规定数平均分给农民,而是作为一种最高限额,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可能的调整。
同时,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60顷递降至2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30顷递降至60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三)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朝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提高和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朝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唐德宗李适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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